卢国纲代表:
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“关于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的建议”(第632045号),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,经我局认真研究,深入调查分析,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。现答复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(国发[1986]90号)第六条“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”的规定,房产税困难减免需由省政府确定。
根据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》(2.0版)的规定,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,应当提交核准材料,提出申请,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,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。房产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税收减免,因此,您关于“将困难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适用,纳入‘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’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范围”的建议目前无法实施。
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"放管服"改革需要,帮助企业克服纳税困难,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我局代省政府草拟了《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征求意见稿),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,待按规定程序走完流程,我局将提请省政府确定适时出台。
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附件: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
联系人: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李华
联系电话: 66700325,139075665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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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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