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说明
1、本申请书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国家税务总局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[1996]190号)的有关规定设置。
2、适用范围: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。
3、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。
4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,应当在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,逾期不提出的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5、税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,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。
6、本申请书一式一份,由税务机关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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